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