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海中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