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自強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對
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4,582元(含本金607,172元、計至
訴訟繫屬前1日之利息1,111,104元、
違約金6,30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741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聲請人尚應補繳21,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