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宜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2,454元(含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原告僅繳納44,758元,尚應補繳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