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玉山光電有限公司
張岑伃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所檢附郵政匯票缺發票人印章業已退回),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玖萬壹仟零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