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敏禎
簡欣儀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曾
聲請對
被告中光電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參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