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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詹仕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1萬2,48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3月21日,故利息、違約金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56,7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224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0萬1,277元)
1
利息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0日
2.7%
1萬3,677.41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20日
0.27%
817.09元
小計
1萬4,494.5元
項目2(請求金額200萬1,063元)
1
利息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0日
2.7%
1萬1,397.84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20日
0.27%
680.91元
小計
1萬2,078.75元
項目3(請求金額28萬1,741元)
1
利息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0日
2.9%
1,723.64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20日
0.29%
102.97元
小計
1,826.61元
合計
471萬2,4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