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睿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聲明
異議,視同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3,17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441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2,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