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冼佩頤
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彭○○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