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三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椰寶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秦青霞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柒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
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復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另按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
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61,880元,及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21,000元,及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前揭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0,000元併計自113年11月6日起至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2月11日(本院司促卷第5頁)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利息1,879元,共計為141,879元(計算式:140,000+1,879=141,879);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1,880元併計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2月11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576元,合計為62,456元(計算式:61,880+576=62,456);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0元併計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11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282元,合計為21,282元(計算式:21,000+282=21,28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5,617元(計算式:141,879+62,456+21,282=225,6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餘2,690元(計算式:3,190-500=2,690)未據繳納,
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
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