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政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陳明本院對
本件請求是否有
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