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正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
聲請對被告黃彥婷、邱正遠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