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上列再審
聲請人與再審
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小上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