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朱徐珍妹
代 理 人 朱華榮
相 對 人 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御品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