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曹德蘋
被 告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