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彭大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執行名義之
債權新臺幣(下同)50,768元、至114年6月30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207,423元、
訴訟費用1,000元、
執行費414元後,共計核定為新臺幣259,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