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黃文俊
黃文彥
前列共同代
陳怡榮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日齊有限公司、謝文凱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