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豐富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珮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
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黃珮縈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陸仟貳佰零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零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