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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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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李政龍  
被  上訴人  永登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通知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已於115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