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李玉珊
被 告 鴻緯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違約金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聲請先為調解,然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956號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