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違約金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李玉珊  
被      告  鴻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請先為調解,然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956號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