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胤翔即宇富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00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3萬元,
嗣未依約
按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73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
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被告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