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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陳英瑛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  新竹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      告  伍昱睿  


訴訟代理人  魏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英瑛、伍昱睿應於繼承繼承人伍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陸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陳英瑛、伍昱睿於繼承被繼承人伍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新竹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臣遠,於訴訟中變更為高虹安,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卷第126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繼承人伍德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與原告簽立「安老快活」貸款契約,雙方約定貸款金額400萬元,由原告於每月8日撥款13,888元予被繼承人伍德,貸款期間自107年6月8日起至131年6月8日止,若被繼承人伍德於貸款期間死亡,未撥貸款額度即為終止,並停止撥款,已撥款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利率則依原告公告之指標利率加0.77%機動計息(現年息2.51%),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者,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㈡、被繼承人伍德於114年1月6日死亡,原告並持續撥款至114年2月8日止,被繼承人伍德共積欠原告本金1,111,040元。又被繼承人伍德於原告處尚有存款56,424元,依民法第323條之規定,依序抵充如【附表二】所示項目,本金部分尚餘1,076,365元(計算式:1,111,040元-34,675元=1,076,365元),利息、違約金部分則如【附表一】所示。而繼承人伍德死亡後,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陳英瑛、伍昱睿(下稱被告2人)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貸款契約、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2人則答辯以:對於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不爭執等語(卷第141-142頁)。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收款項暨呆帳債權備查卡、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卷第17、22-33、37-51頁),且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故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第115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76,3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一】
剩餘本金
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076,365元
年息2.51%
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按本金1,111,040元計算)。
自114年8月9日起至114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本金1,111,040元計算)。
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本金1,076,365元計算)。
【附表二】
編號
抵充項目
抵充金額
1
火災險費用
1,837元
2
114年1月9日至同年2月8日之利息
2,339元
3
114年2月9日至同年9月26日之利息
17,573元
4
本金
34,675元

共計
56,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