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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      告  黃凱彬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忞旻律師
被      告  名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宏  
訴訟代理人  范昱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保宏為被告名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8條、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名捷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淑銀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變更為林保宏,被告名捷國際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115年1月15日以經授商字第11530282380號為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說明,被告名捷國際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又被告名捷國際有限公司今無任何清算案件繫屬,業經本院職權查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唯一股東林保宏以名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