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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宏偉  
被      告  林哲航  
            葉靜貞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於【附表】「贈與債權行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葉靜貞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於【附表】「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林哲航所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林哲航、葉靜貞(下稱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林哲航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5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28日起至117年7月28日止,如被告林哲航未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利率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0.575%計息,自逾期之日起算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息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遲延利息20%計算違約金。被告林哲航分別自114年4月28日、同年7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開兩筆借款之本息,經催告均未清償,今尚欠本金660,22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有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催告書、回執為證(卷第19-47、133-141頁)。
㈡、原告於114年10月21日欲就被告林哲航名下應有部分均為1/6之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聲請假扣押時,發現被告林哲航竟於114年9月1日,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6贈與其母親即被告葉靜貞,並均於114年10月20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被告林哲航名下僅存於114年間價值149,000元之林地可供強制執行,且被告林哲航113年所得為0元,有土地、建物第二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114年10月3日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卷第49-67、129-131頁)。
㈢、是以,被告林哲航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無償債權及物權行為,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人上開害及原告債權之無償行為,並命被告葉靜貞回復原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卷第9-10頁)。
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催告書、回執、土地、建物第二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114年10月3日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卷第19-67、129-141頁),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行為為無償時,只須具備有害債權之客觀要件,即得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林哲航尚積欠原告本金660,225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其113年所得為0元、名下除系爭房地外,亦僅存於114年間價值149,000元之林地等情已經認定如前,顯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是以,被告2人間如【附表】之無償債權及物權行為,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如【附表】所示之無償債權及物權行為;及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葉靜貞將系爭房地,於【附表】「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日期」欄所示日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林哲航所有,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不可分之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段)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之應有部分
贈與債權行為日期
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日期
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及字號
1
1221-1地號
林哲航
葉靜貞
1/6
114年9月1日
114年10月20日
114年10月13日東地字第107720號
2
1222地號
 3
24建號
(門牌號碼:新竹縣○○鄉○○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