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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3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被      告  天威音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若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5,4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9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天威音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天威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及112年2月15日邀同被告林若宸為連帶保證人,於前述日期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各乙份、授信約定書各二份、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各乙份,約定就被告天威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限額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被告天威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被告天威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11年8月18日及112年2月21日向原告借得合計2,000,000元,償還期限分別至116年8月18日及117年2月21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若未依約清償時,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現為6.81%)計付遲延利息,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天威公司自114年7月起即未正常還款,經原告數次催告仍無力清償,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今尚欠原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林若宸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放款基準利率查詢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79頁),而被告2人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天威公司就本件借款並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天威公司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林若宸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即應與被告天威公司就前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1,000,000元
39,644元
6.81%
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71,887元
6.81%
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00,000元
51,393元
6.81%
自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92,504元
6.81%
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00,000元
955,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