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簡碧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