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林升遠
被 上訴人 詹瀅立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00元,
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
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
54,900元,而
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依
上開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
補繳,即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補正上訴理由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