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陳黃初枝
被 告 陳致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撤銷贈與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