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誠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黃志仁
林國豪
被 告 戴妤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戴妤安間返還資產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9,2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