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卡麥斯有限公司
被 告 傑克魔豆國際有限公司
廖振華
蔡慶生
蔡琬瑛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依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80萬元,原告
起訴狀固列被告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
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所在地,可知被告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面1紙
可佐,是被告之主營業所既在臺中市,則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