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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卡麥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億耘  


被      告  傑克魔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諭  
            廖振華  
            蔡慶生  
            蔡琬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80萬元,原告起訴狀固列被告設於「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號」,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所在地,可知被告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面1紙可佐,是被告之主營業所既在臺中市,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