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曹維真
被 告 勝莊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僅依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0號裁定
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9,499元,然並
未依該裁定所示應按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相應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