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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夥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曹維真  
被      告  勝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啓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夥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僅依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10號裁定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9,499元,然並未依該裁定所示應按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相應之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