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邦俊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6,9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
已於113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