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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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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彭進保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恩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蘇毓凱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