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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林銘輝

被      告    陳彩鳳  

              曾保鈞  

              曾弘鈞  

              曾俐玲  

              曾佳雯    住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688之2      被 代 位人    曾淑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