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0,500元【計算式;聲請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2元計算,美金52,500元×現金匯率32.2元=1,690,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