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