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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號
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      告  歐特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