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攤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林桂香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

            傅閔聖即傅增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潘秀珠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