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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佩君  
            謝儀馨  
            林子揚  
被代位人    鄭博之即鄭兆輝



被      告  鄭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1行中關於「被繼承人曾棋松」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鄭許鈴妹」。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