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謝儀馨
林子揚
被代位人 鄭博之即鄭兆輝
被 告 鄭兆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11行中關於「被
繼承人曾棋松」記載,應更正為「被
繼承人鄭許鈴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