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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范國強即東霸鮮花禮儀用品店及東霸釣蝦場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