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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蘇鈺婷  
相  對  人  林○恩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超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梁○綺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恩自民國114年6月14日19時起,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恩(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為俱身心議題兒童,身體病弱,相對人父母間有多起家暴通報,並對相對人有7起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通報。相對人父母長期罔顧相對人醫療及特殊教育需求,且無法提供妥適監護照顧,使相對人遊蕩街頭,無充足之食物及衣物,保持其基本生存需求,聲請人確認相對人父母有明確疏忽照顧之事實,已對相對人身心安全及發展造成危害,故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晚間19進行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今。聲請人目前評估相對人由其外祖母接返之適切性,相對人父近期又發生家暴事件,且有騷擾相對人外祖母之情事,為持續保護相對人人身安全,故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32號繼續安置、114年度護字第56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惟案家有多起家庭暴力及脆弱家庭通報,經評估屬高度風險層次。而相對人未受妥適監護照顧,三餐不繼並於社區遊蕩討食,其就學、醫療及特殊教育等權益均未獲滿足。相對人父母否認對於相對人有疏忽及不當對待等情事,全數歸咎於相對人天生頑劣難以管教,故難以形成安全計畫。相對人父母雖皆同意由相對人外祖母接返照顧,然相對人父近期有家暴通報情事,其疑似有精神疾患亦有騷擾相對人外祖母事件,目前相對人父母均同意本件延長安置,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證。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上揭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