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劉松蓉
相 對 人
一、
相對人蘇○言(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7月14日17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蘇○言(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因遭受相對人母責打成傷,經聲請人調查後開案進行家庭處遇,然相對人於113年10月7日晚間再度遭受相對人母責打,致使相對人頸部及胸部撕裂傷,並將相對人驅趕至馬路邊,令其不得回家,使相對人置身風險中。考量相對人母施虐樣態與頻率漸高,並未因聲請人處遇資源介入而減緩,家中亦無保護因子可保護相對人,故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獲
鈞院113年度護字第277號及114年度護字第10、86號裁定安置
迄今。處遇
期間聲請人已穩定相對人受照顧環境及就學,並媒合心理諮商服務提供心理復原服務;相對人母方面則已裁處強制性
親職教育,媒合心理師進行認知輔導教育強化正向親職管教能力,配合聲請人強制親職教育及各項處遇規劃,目前相對人母尚未執行完畢。聲請人114年4月19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返家會議,其決議先採漸進式返家方式,需評估6個月送返後確認相處狀況,現相對人妹已於000年0月0日出生,相對人母與同居人間無意結婚,兩人關係,生活有所變動,
惟相對人母已有從事檳榔攤,生活已趨於穩定,且親子會面相對人及其母均有展現出積極家庭重整態度與親子互動。綜合上述,相對人母配合聲請人強制親職教育及處遇計畫,聲請人將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續評估及瞭解親子互動狀態,聲請人母親職功能與保護知能提升等能力。故為維護相對
人權益及安全,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自114年7月14日17時起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竹市政府兒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可稽,聲請人代理人並到庭陳稱:(問:相對人安置現況如何?後續安排為何?)目前安排在114年8月27日會開結束安置的會議,因為相對人就學跟用藥情形穩定,有安排相對人母親親職教育,因為尚在評估中,所以有延長安置的必要等語,本院復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向相對人說明程序過程、
裁判結果之影響,使相對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相對人亦到庭陳明明瞭之意,並陳稱:安置情形OK,想回家等語,聲請人母到庭陳稱:(問:對本件聲請,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均見本院114年8月22日筆錄),是
上揭聲請意旨應
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父已歿,相對人母現親職教育尚未執行完畢,且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中,尚待評估其有無妥適之親職能力,復以現階段有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可照顧相對人,是為維護相對人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現時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為提供相對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延長安置相對人,妥予保護,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於延長安置期滿前之114年7月3日16時13分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有本院收狀時間戳記章印文
足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並斟酌聲請人
上開聲請意旨、相關事證及本件之急迫性,
爰准許由聲請人於延長安置期滿後,即自114年7月14日17時起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另查本件相對人現已滿7歲,且亦非屬無
意思能力之人,是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