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黃香佳
相對人張○瑈自民國114年9月22日14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張○瑈(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其母張○珈揚言攜相對人自殺,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16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
迄今。張○珈保護相對人之功能不足,又聲請人聯繫其他親屬,其等對於張○珈自殺說法不以為意,亦表示無照顧意願及能力,張○珈就業狀況缺乏積極及穩定性。聲請人到庭補充:相對人在機構作息穩定,張○珈居家環境凌亂,工作狀況不穩定,若相對人讓其帶回,有補助後恐又不工作等語。為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兒少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
延長安置3個月。
三、張○珈則以:伊母親年紀大,身體越來越差,希望孫女快回去,對伊造成壓力。伊假日會回去嘉義,相對人幼稚園之前是外祖母照顧,伊準備好了,現在從事會計工作,每月4萬1,000元,房租3,000至4,000元。伊下午5點下班,可到安親班接送,或請伊大姊幫忙等語。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
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護字第309號繼續安置、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3號、第150號、第245號、第315號、114年度護字第61號、第146號
延長安置卷宗,
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案母雖有接返計畫,且目前就業中,然案母生活環境品質不佳,且以往有頻繁更換工作之情形,其穩定性仍待觀察。聲請人亦需評估相對人階段性接返之可行性。是考量案母之親職能力尚存疑慮,相對人仍有人身安全
之虞,現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
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
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如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