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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喬羽華 相 對 人 理 由 一、 按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8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受安置人戶籍設於苗栗縣,且受安置人現經聲請人安置於苗栗縣,故受安置人之住所地及現安置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有聲請狀、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應由受安置人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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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