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代 理 人 林亭玫
相對人張○婕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19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接獲性侵害案件通報,相對人張○婕(真實姓名詳卷)疑似遭其祖父及大伯性侵害,聲請人於114年5月20日19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安置
迄今。
惟相對人祖父先遭羈押、相對人大伯父現遭通緝中,而相對人父親疑有協助掩蓋其行蹤。故相對人目前仍需持續安置,以維相對人人身安全及受妥適照顧,為此請求延長安置等語。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
可憑。
(二)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相對人與其父張○龍間固然存在父女親情及信任,然對於上開家庭成員性侵案件,張○龍顯然希望相對人息事寧人,其保護相對人之態度不堅,恐無法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致使相對人處於高度風險中,目前性侵案件仍有一嫌犯通緝中,為保障相對人受適當照顧,有持續安置相對人之必要。張○龍雖表示希望相對人回家,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在卷
可稽。然相對人父親未能有效保護相對人,且相對人家中暫無適任親職照顧者,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及維護司法公正性,自有
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
上揭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