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曾德圓
相對人林○晏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21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生父不詳,生母林○諾因收入不穩積欠債務,委託其前養母溫女士照顧相對人,
期間林○諾未盡監護扶養之責,溫女士因年老無體力負荷扶養,然林○諾不斷推諉照顧責任遲未接返,且拒絕透漏相對人生父資訊,並屢次因管教責打相對人成傷,至相對人陷入無依困境。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進行緊急安置,並獲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
迄今。聲請人於114年2月25日邀請林○諾參與重大決策會議後,然追蹤至今,林○諾並未依照決議有積極作為,且消極配合強制
親職教育,推延處遇服務,其經濟、住所均不穩定,聲請人已經向本院聲請停止林○諾對相對人
親權。為維護相對人身心健全發展及保障權益,聲請人
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46號繼續安置、112年度護字第218號、第305號、113年度護字第81號、第164號、第251號、第345號、114年度護字第83號、第154、242號延長安置卷宗,
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然其母林○諾長期將相對人托付他人照顧,忽視相對人生長之所需,且於相對人遭安置後,自述因工作忙碌而尚未尋得合適照顧相對人之人力,又因更換工作,上班時間不固定,且亦未依照決議有積極作為。目前林○諾已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在卷
可證,而相對人親屬現無合適替代資源可協助,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
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