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代 理 人 王薏婷
彭○苓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相對人孫○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由
聲請人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5號繼續安置、113年度護字第218號、第308號
延長安置卷宗,
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
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孫○伃(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為3歲之幼童,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成長。
惟相對人父尚未完成強制性
親職教育課程,情緒狀態不穩定,深陷自身情感議題,對於社政處遇配合態度消極,評估無法妥適照顧相對人,且目前已無從聯繫。相對人母則
居所及工作皆不穩定,亦無能力照顧相對人,並同意本件延長安置,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在卷可憑。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決議責付相對人祖父母進行親屬安置,其祖父母已於同年12月3日向本院聲請
停止親權及
暫時處分,目前審理中,聲請人預定於114年3月19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提
報結束安置。為維護相對人身心發展及穩定就學與生活,自有
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聲請人聲請
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