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許俊傑
劉昌峯
高禎鞠
葉珮琦 住○○市○○區○○里00鄰○○○路0 巷00號
葉雅涵
陳惠蓉
黃國耕
葉春鏜
蔡健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