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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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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偕福榮  



被      告  晨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醇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5,803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份,該通知業已114年8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