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惠
即 原 告 楊淑美
楊宗傑
蔡錦慧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通知限令上訴人應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