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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告  郭天賜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0行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